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6年2月,申请人屠某甲通过被申请人某公司发布的某小程序二维码报名,在某物流园从事日结装卸工作。工作期间,屠某甲通过某APP进行面部考勤打卡,某公司于次日以日结形式支付报酬。2026年3月,屠某甲在搬运货物时受伤并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屠某甲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初要求确认与某公司杭州分公司及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变更请求为确认与某公司自2026年2月26日至2026年7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杭州分公司及某公司共同委托薛联国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屠某甲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 屠某甲主张: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招聘与日常管理,某公司发放报酬,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其接受公司指令工作,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某公司辩称:双方系灵活用工的劳务关系。屠某甲通过小程序自主选择是否报名接单,工作具有短期性、临时性;公司未适用劳动规章制度,考勤仅为计算工时结算工资,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存在支配性、实质性劳动管理。首先,某公司发布日结任务,屠某甲可自主选择是否报名,某公司未对其劳动力进行绝对性支配,双方未形成人身依附属性;其次,屠某甲此前仅偶尔提供临时工作并获取日结工资,双方未形成紧密的经济从属性;最后,虽有考勤打卡,但工资结算仅与工作时长相关,难以认定存在实质性劳动管理。综上,仲裁庭裁决驳回屠某甲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某公司胜诉。
【律师价值】
薛联国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薛律师巧妙调取并提交了历史转账回单,有力证明了申请人工作的临时性与不稳定性,打破了对方关于“持续稳定用工”的主张。其次,在策略制定上,薛律师紧扣“灵活用工”本质,从“接单自主性”、“考勤目的”及“报酬结算方式”三个维度,精准剥离了对方主张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最后,在庭审表现中,薛律师逻辑严密,成功引导仲裁庭聚焦于“实质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要件,最终帮助客户赢得胜诉裁决,有效规避了企业的用工赔偿风险。
薛联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