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懿丹律师团队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所以承运人也即公交公司应当对乘客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X月X月X时X分左右,原告刘XX乘坐被告公司的X路公交车,在司机突然紧急刹车时,摔倒在车厢内。
当日,原告被送往北京市XX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重度骨质疏松、右侧多发肋骨骨折(8、9、10)、右侧创伤性胸腔积液、双侧感音神经性聋,行经皮穿刺脊柱后凸成形术,住院治疗至2018年X月X日共计8天,出院医嘱:肋骨骨折继续胸带固定,止痛对症治疗,2周后可到胸科门诊复查,避免弯腰及负重活动,察病情变化随诊。后原告复查9次,花费医疗费2407.87元。原告申请就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伤后护理期考虑以60-90日、营养期考虑以60-90日为宜;具体请结合本案实际发生期限使用。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150元。
原告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1126.5元、护理费30000元、医疗费2407.87元、伤残赔偿金33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营养费18000元、辅助器具费5980元、鉴定费3150、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结合鉴定意见,酌情支持营养费4500元。关于护理费,本院结合鉴定意见支持原告护理费15000元。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原告购买的电动轮椅明显超出一般适配型轮椅的价格,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受伤前的活动状态、伤情产生后对日常出行的影响程度等,酌情支持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结合原告就医次数、路程等,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残程度、年龄等,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关于律师费,该费用非系该事故产生必要损失,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被告为原告垫付,原告予以认可,同意在本案中一并抵扣,本院不持异议,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第X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X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8352.87元。
274人看过肇事方酒驾,伤者能否获得交强险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