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懿丹律师团队
在我们承办的大量案件中,社保缴纳问题是单位和劳动者经常咨询的问题之一。很多时候单位为了减少支出节约成本,并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甚至有些劳动者为了变相增加到手工资,主动和单位协商要求不缴纳社保。从短期看单位和个人双方均节约成本获得利益。但其中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单位是否必须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可以协商一致不进行缴纳?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说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系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并不因双方约定不缴纳而免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仅工作几天时间,之后就离职了,企业还需要给员工缴纳当月社保吗?
答案是要缴纳。社保缴纳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并不因员工工作时间长短作为社保缴纳的条件。如单位已经与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持相关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向社保稽核进行投诉。
如果单位不按照实际工资额之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保费,仅是缴纳最低标准是否构成违法?
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额之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保费是违法的。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但此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按社保部门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侵犯了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益。
撰文人:张懿丹律师,中国中小型企业协会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懿丹律师曾于人民法院民庭工作,后任职于某大型上市公司从事法务,有着多年实务经验。现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管理及维权等。曾代理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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