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丹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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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

发布者:许丹凤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1050人看过 举报

2022-10-0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公司

被告: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凤律师。

第三人:黄某某

原告某公司(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第三人黄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不成立。原告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雇请被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干活是事实,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其管理,接受报酬,且从事的业务也是原告的业务范围组成部分。黄某某是原告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原被告已经成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请法庭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具有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黄某某意见与原告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基础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形成了缔结劳动合同的合意。本案中,第三人黄某某系借用某公司资质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罗某某黄某某雇佣的劳务人员,其未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罗某某从应聘从事劳务工作至其受伤期间均未与某公司产生实质联系,罗某某从未接受过某公司的管理,其劳动报酬也是黄某某在进行支付,故原被告双方没有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罗某某黄某某雇佣从事劳务工作,接受黄某某的劳动管理并由黄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其与原告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2021年7月19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许丹凤律师,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案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4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
1510420********5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