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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当事人挽回上百万损失

发布者:张璋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宇。

被告:B。


审理经过


原告A(以下称原告)与被告B(以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被告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2020年1月1日前利息14.4万元及利息(以80万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10%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至2018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至2020年1月1日被告未归还原告本金80万元,利息14.4万元,但至今被告只在2020年6月29日还款5万元,其余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认可借贷的事实,确实欠原告的钱,但是数额不同意,这个数字是原告自己算的。当时原告就说是打个条给家人一个交待,没说要打官司用。这借条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且原告向被告的转账包括原告向被告公司入股的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为出借人,被告为借款人,内容为“借款人因公司经营资金紧张,自2013年至2018年从出借人处多次借款,利息(年化利率)为18%。2020年1月1日前,借款人未归还出借人本金捌拾万元,即人民币80000元,未支付出借人利息拾肆万肆仟元,即人民币144000元”。双方约定2020年1月1日后本金80万元按照年息10%标准计算利息,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原告支付利息144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每次向原告归还20万元本金,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全部利息于2020年8月30日一次性付清。被告认可该《借据》为其本人所写,但辩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当时原告说打个条给家里人看看,没说用来打官司。

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向尾号为4506银行账户于2013年3月29日转账8万元,于2013年9月3日转账12万元,于2014年2月17日转账25万元,于2014年11月4日转账15万元,另显示原告向尾号为7042银行账号于2015年9月17日转账20万元,于2015年12月25转账35万元。原告提交包商银行个人汇款凭证,显示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告转账15万元。被告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辩称部分转账为原告入股的钱。

原告提交流水,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偿还其本金50万元,另仅支付部分利息。

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支付利息5万元。

被告称曾向原告还款现金20万元,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借据》及银行流水相互佐证,被告抗辩《借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认可其上数额,且存在原告入股的情况,但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出具《借据》的法律效力,且被告未对已偿还本金、利息及其所称原告入股或代持情况提交证据,亦未提交20万元现金还款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本金数额为80万元,2020年1月1日前欠付利息数额为14.4万元。关于2020年1月1日后利息,原告主张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偿还利息5万元,本院从形成时间较早即2020年1月1日前利息14.4万元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800000元、2020年1月1日前利息94000元、2020年1月1日后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10%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原告A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B负担6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张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例,擅长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