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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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取保候审条件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解析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2026-09-17

肖响华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深耕刑事辩护25年,东莞本土资深刑辩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特约监督员。熟悉东莞公安、各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办理过多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擅长货值金额核减、主观明知辩护、区分行政侵权与刑事犯罪,拥有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的实务成功经验。

很多家属分不清:商标侵权到底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实务中,大量商家仅仅是轻微侵权、手续瑕疵、不知情拿货,却被立案侦查;也有很多家属误以为“取保=无罪、取保=没事”,存在极大认知偏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典型行刑交叉案件,结合最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未达立案标准、主观不知情、合法授权进货、无公众混淆可能性、证据不足,都可以依法不认定为刑事犯罪。结合东莞本地裁判尺度,拆解取保条件与罪与非罪核心边界。

律师亲办案例|行政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撤案处理

某小商品经营者,因售卖多款疑似侵权小商品被公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机关初步依据外观相似认定假冒侵权,准备移送起诉。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对商标比对细节、进货渠道、货品资质、当事人认知能力,依据新法规则论证:当事人进货于正规批发市场,货品有合法来源凭证、外观相似度极低,无法造成公众混淆、主观无售假故意、无明知侵权情节。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详细法律意见,论证本案仅属于民事商标侵权、行政违规,不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观点,撤销刑事案件

一、东莞更容易取保候审的情形

1.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售假前科、无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记录;

2. 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刚达立案标准,金额不算巨大;

3. 主观恶性小,属于被蒙蔽、不知情拿货、仅存在轻微侵权瑕疵;

4. 积极下架侵权商品、销毁假货、赔偿品牌方、取得谅解、完成合规整改;

5. 属于店铺普通员工、辅助人员,非老板、非实际控制人、未主要获利;

6. 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无串供、毁灭证据风险。

二、法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行政/民事侵权的情形

1. 主观不明知无犯罪故意(核心出罪情形):有合法进货渠道、正规单据、合理进货价格,普通人无法识别商标侵权,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2. 涉案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均未达到新法追诉标准,仅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3. 无公众混淆可能性:仅细微外观近似、标识差异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仅构成民事侵权,不触发刑事追责。

4. 仅样品展示、无销售意图:仅用于展示、引流、自用,未对外销售、未牟利,依法不计入涉案数额、不构成犯罪。

5. 具备合法授权资质:持有品牌授权、合法经销手续,仅存在备案、公示等程序瑕疵,不构成刑事犯罪。

6. 证据链严重不足:无法证明货品假冒、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无法核实涉案金额,依法无法定罪。

FAQ家属常见问题

Q1:取保候审之后是不是就不会判刑、不留案底?

A:不是。取保只是不羁押,案件继续侦查起诉。只有最终不起诉、撤案才无案底,取保后依然可能判刑。

Q2:有正规进货单据,还会被认定售假犯罪吗?

A:正规进货凭证是2025新法核心无罪辩点,可直接证明主观不知情,大概率不构成刑事犯罪或大幅从轻。

Q3:商标只是相似一点点,也算假冒注册商标吗?

A:刑法认定标准极高,仅达到「高度近似、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才构成刑事假冒,普通细微近似仅民事侵权,不追责刑责。

Q4:已经被市场监管罚款,还会被刑事立案吗?

A: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政处罚不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Q5:轻微售假、第一次犯错,可以争取不起诉吗?

A:东莞本地对初犯、金额较小、积极整改赔偿的知产案件,结合2025新法容错规则,不起诉概率较高,需律师专业推动。

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兼党支部书记,2003 年正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