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12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何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何某在其哥的误导下报警,2025年1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通过及时会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围绕“双方存在情感互动基础”“发生关系前已获被害人明确同意”“全过程无暴力、胁迫行为”“事后表现正常”等维度进行辩护,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取保候审一年期间,在肖响华律师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由黄某补偿被害人***元,彻底化解社会矛盾;期满后依法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026年1月16日公安机关作出解除决定,案件最终彻底结案,当事人黄某重获完全自由。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何某系东莞市某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一条生产线上的同事。2024年国庆节后两人相识,此后频繁线下互动聊天,互生好感。2024年12月31日,双方添加微信好友,黄某邀约何某元旦一起出去玩,何某爽快答应。当日晚上,何某主动提出要与黄某一起吃夜宵,并要求黄某从*团购买烧烤和啤酒,两人相约到黄某租住的**公寓203房吃夜宵喝酒。在何某到达前,黄某提出吃完夜宵后一起在租房睡觉,何某半推半就后答应。
当晚21时30分至22时50分左右,两人共同饮酒、吃烧烤、刷抖音、看手机、听音乐,期间有接吻、拥抱、抚摸胸部等亲密行为,何某未有任何反抗,反而主动配合。当晚两人同床入睡。次日(2025年1月1日)早晨,发生性关系前,黄某明确询问何某能否发生关系,何某明确表示同意,双方遂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两人多次变换性交体位,何某均主动配合。性关系结束后,黄某带何某到朋友杨某某处玩耍数小时,后又在朋友黄某佳驾车接送下前往石排**公园游玩,随后到商场吃米粉,期间何某均无任何异常表现。
后因何某在其哥的误导下报警,2025年1月4日,黄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争议焦点
1、双方关系基础:案发前双方是否存在频繁互动、暧昧关系及亲密行为,是否影响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2、被害人意愿状态:发生性关系前,黄某是否已获得被害人明确同意;发生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是否自愿配合。
3、行为性质: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手段。
4、证据完整性:在案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合理怀疑。
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迅速制定了“以事实细节为基础,紧扣自愿核心要件”的辩护策略,并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时间会见:于2025年1月6日(拘留后第2日)会见黄某,详细了解事发全过程,重点固定了以下关键事实:
·双方相识经过及案发前的互动频率、暧昧程度;
·案发当晚被害人主动提出买啤酒、吃夜宵、到租房等细节;
·黄某事先询问并获被害人明确同意发生性关系;
·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主动配合变换体位;
·事后双方正常游玩、无任何异常表现。
梳理法律要点: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以及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本案核心在于证明被害人是否自愿。
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月13日向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建议对黄某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以下辩护观点:
1、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从双方情感基础、案发当晚亲密互动、发生关系前明确同意、过程中主动配合、事后无异常等五个层面,论证被害人系完全自愿。
2、无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全案无证据证明黄某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亦无证据证明存在精神恫吓、利用孤立无援环境等胁迫手段,更无利用被害人醉酒等不知反抗的手段(案发当晚仅饮2支啤酒,且黄某主动制止再喝,发生关系时已过一晚,早已醒酒)。
3、在案证据严重不足:除被害人单方陈述外,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违背妇女意志”,且被害人系在其哥误导下报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与检察机关深度沟通:在审查逮捕7日黄金期内,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重点强调本案缺乏客观证据,仅凭被害人一面之词不能达到逮捕所要求的“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并积极建议检察机关调取酒店监控、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以印证双方陈述。
推动和解谅解,化解社会矛盾:在黄某被取保候审后,辩护律师持续与双方保持沟通。考虑到案件虽已不批捕,但公安机关仍可能对取保候审期满后的处理存在顾虑。为彻底消除隐患、争取最佳结案效果,辩护律师于2025年12月(取保候审期满前一个月)主动推动黄某与被害人何某进行和解。经多次协调,黄某真诚向何某表达歉意,并补偿何某人民币15000元,何某接受补偿并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黄某任何责任,双方矛盾彻底化解。
申请解除取保候审,争取彻底结案:2026年1月16日,黄某取保候审期限(自2025年1月17日起算)届满。辩护律师依法代为向原办案公安机关东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提交《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附上被害人谅解书、补偿凭证等材料,阐明取保候审期间黄某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26年1月16日当日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本案至此彻底结案。
【处理结果】
审查逮捕阶段: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于2025年1月17日前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东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5年1月17日对黄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东公取保字〔2025〕310**5号),同日,东莞市看守所依法释放黄某(东看释字〔2025〕01**号)。
取保候审期间:黄某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各项规定,随传随到,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辩护律师积极推动双方和解,黄某于2025年12月向被害人何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元,何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双方矛盾彻底化解。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