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总结
陈某系大二学生,其受同案人欧某诱导,以“兼职”名义提供个人信息及实名认证,于2026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围绕“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涉案金额小、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在校大学生初犯”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2026年7月3日,公安给出证据不足,陈某成功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陈某,2007年2月出生,案发时刚满19周岁,系湖南长沙某高校大二在校学生,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受同案人欧某诱导,以“兼职”名义提供个人信息及实名认证,涉案金额8800元。2026年6月17日10时许,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其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6月依法会见陈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定性辩护、争取取保候审”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1. 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陈某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实行行为,其行为本质在于对上游犯罪所得的处置,而非直接侵害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诈骗行为,定性差异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2. 涉案金额小,未达“情节严重”标准。涉案金额仅8800元,远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10万元以上)的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3. 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赔88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体现真诚悔罪态度,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4. 系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陈某案发时刚满19周岁,系在校大二学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系受诱导被动参与,无明显主观恶性。对其取保候审有利于其继续学业,避免因短期羁押造成学业中断。
5.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陈某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址,家庭关系稳定,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风险。
案件结果
2026年7月3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释放。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者量刑幅度虽有重叠,但定性不同直接影响量刑。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更符合“对犯罪所得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特征,而非直接实施诈骗。通过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精准定性辩护和积极促成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认定证据不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并得以继续学业。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实力雄厚,成员涵盖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刑法学博士以及金融、理工等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兼具东莞本土司法实战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覆盖组织卖淫、诈骗、帮信罪、掩饰隐瞒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依托大量成功办案经验的积累,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无罪释放、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