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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案件——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李爱军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40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利息:以10 万元为基数,以年12%为标准,从2020年12月7日起算,息附 本清;3.请求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7日,王某某罗某某借款 10 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罗某某用微信、支付宝转给王某某10万元。王某某陆续支付利息9000元后拒不支付利息。罗某某2022年10月要求王某某归还本金并主动将利息降到1分。王某某仍拒不归还。经罗某某多次主张,仍不归还。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7日,王某某向罗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罗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王某某 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7日罗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款50000元、微信转款50000元。2020年12月8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罗某某转款2000元,2020年12月9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罗某某转款1000元,2020年12月10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罗某某转款1000元,2021年8月4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罗某某转款4000元,2021年8月5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罗某某转款1000元。王某某共向罗某某微信转款9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 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截屏、电话录音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某出具《借条》向罗某某借款100000元,罗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王某某转款10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微信转款给原告9000元,应视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为91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罗某某可随时要求王某某还款,王某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3 年6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9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3年6月5日起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作为女性律师,李爱军律师既有女性细腻、耐心的优势又有如同名字般男儿般的果敢、雷厉风行的性格。自2017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眉山
  • 执业单位: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420********2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