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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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交易需谨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警示

发布者:王子龙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5日 680人看过 举报

2025-02-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此类纠纷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案中,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金属材料买卖产生纠纷,涉及货款支付、违约责任、保证责任等多个方面,对于理解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例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龙,来自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经过

  交易往来与欠款形成:自2017年起,B公司向A公司购买金属材料,A公司按送货单向其供货,货物经验收合格,截至2018年8月,B公司累计拖欠货款448,317.60元。此后,B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C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及自偿部分款项,但仍有欠款。

  多次出具还款计划:2018年8月30日,B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对还款时间和金额做出初步安排;2018年12月28日,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xx共同出具《付款计划》,再次承诺还款方式;2021年12月24日,双方又签订《付款计划书》,明确了新的还款计划;2023年4月2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付款计划协议书》,确定欠款金额为300,000元,并约定B公司于2024年至2026年每年1月20日前各支付100,000元,逾期需承担迟延履行金,汪xx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约定B公司逾期还款需承担A公司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

  催款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A公司方人员一直通过微信向汪xx催款,汪xx多次表示在催款。2022年12月19日和2023年4月19日,双方通过微信再次确认B公司欠款300,000元。

  诉讼与保全:因B公司未按约定还款,A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合同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成本,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汪xx对B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担保费2,000元。案件最初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两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款300,000元。

  被告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成本(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

  被告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费2,000元。

  被告汪xx对被告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中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汪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汪xx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335.06元,合计8,135.06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汪xx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三、案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B公司需支付货款、资金占用成本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保证期间的确定方式,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法院据此确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判断原告的诉请在保证期间内,汪xx应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明确了汪xx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情形和效力,本案中两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保障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法院据此认定A公司与B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相关规则,本案中法院依据此规定明确汪xx仅对B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及处理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B公司的欠款金额认定、汪xx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资金占用成本的计算方式等。

  法院处理:法院通过审查《送货单》、付款情况、付款计划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双方的交易往来和付款记录,确定B公司欠款300,000元。依据《付款计划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汪xx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对资金占用成本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同时判决B公司承担担保费,支持了A公司的合理诉求。

  (三)案例启示

  企业在商业交易中,应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在交易过程中,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对于证明双方的交易事实和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对于提供保证的一方,要谨慎考虑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等问题,明确自身的法律风险。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当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复旦大学硕士,民商事争议解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维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网络法律、民间借贷、侵权、债权债务
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
1310120********55 合同纠纷、网络法律、民间借贷、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