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我方当事人原告以两百多万元购买被告的果园后,却被告之果园需要被拆迁,但补偿金额却远远低于购买价格,而被告方早已知道该消息却未告知原告,由于案涉果园为自留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买卖,最终经我们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后,为当事人争取回果园购买款,挽回了损失。
二、案件点评
交易需谨慎,避免最终得不偿失。各方确认案涉《果园转让合同书》转让果园所涉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自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案涉果园所涉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陈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