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由于股权的转让,原告方认为我团队代理的被告当事人损害了其利益,并主张高达七十多万的损失,经过我团队的研究及积极应诉下,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点评
作为被告方并不一定会败诉,我们会经过专业的分析,寻找案件突破口,从而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判决书情况: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委托被告一代持中山**公司15%的股份,不能认定原告是中山**公司的实际股东,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06元,减半收取为580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陈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