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雁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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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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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最新规定

作者:洪雁云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386次举报


  自2024年07月01日起,新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新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新的规

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

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人)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的,转让

部分的股权所对应的认缴出资日期尚未到期的,那么股权转让后的缴纳出资义务由新的股东(受让人)

承担,即受让人需要按期足额支付受让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金额。但与原公司法规定不同的是,新公司

法的该条款明确了原股东(转让人)对其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负有补充出资责任。即如果新股

东(受让人)未能在出资期限内全额支付这些出资,则原股东(转让人)将对这部分未支付的出资承

担补充支付责任。这就意味着,原股东(出让人)转让股权后,仍然需要确保所转让的股权所对应的

出资义务得到履行,即便他们已经转让了该股权。


  洪雁云龙律师认为,这一新规旨在保障目前经济环境下的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也是资本充实

原则的体现。虽然新规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原股东(转让人)的权利,加重了转让人的责任,但却更

好的平衡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新规的施行对目前国内经济环境下的公司经营与发展具有积极的

意义。


洪雁云龙,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多年以来,代理过多起在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010257380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