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07月01日起,新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新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新的规
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
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人)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的,转让
部分的股权所对应的认缴出资日期尚未到期的,那么股权转让后的缴纳出资义务由新的股东(受让人)
承担,即受让人需要按期足额支付受让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金额。但与原公司法规定不同的是,新公司
法的该条款明确了原股东(转让人)对其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负有补充出资责任。即如果新股
东(受让人)未能在出资期限内全额支付这些出资,则原股东(转让人)将对这部分未支付的出资承
担补充支付责任。这就意味着,原股东(出让人)转让股权后,仍然需要确保所转让的股权所对应的
出资义务得到履行,即便他们已经转让了该股权。
洪雁云龙律师认为,这一新规旨在保障目前经济环境下的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也是资本充实
原则的体现。虽然新规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原股东(转让人)的权利,加重了转让人的责任,但却更
好的平衡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新规的施行对目前国内经济环境下的公司经营与发展具有积极的
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