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雁云龙律师
洪雁云龙律师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什么是格式条款

作者:洪雁云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7次举报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的条款。


  2、《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1)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6、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无效;

       

       7、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洪雁云龙,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多年以来,代理过多起在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010257380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