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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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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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于欣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 1,XX公司无权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理由是: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 ) 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 金内扣除。(五)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双方于 2017 年 1月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报告注明审核范围为 1#、4#、5楼工程全部结算书内容XX公司在进行结算时并未提出延误工期的索赔要求,也没有声明保留,而XX公司自身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已在审定单中有所体现,印证了双方结算完毕。XX公司在案涉工程价款结算后向XX公司索赔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2,因XX公司、XX公司 2017年1月进行工程造价结算时,1#楼现有工程已与 2013 年9月1日之前完成尚有部分工程量未完成,XX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后要求XX公司进行复工,本院对XX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XX公司不要求其施工”予以采信。加之案涉工程发包人XX公司系将塑钢门窗进户防盗门、电子对讲门、阳台栏杆、楼梯扶手、太阳能热水器直接分包,XX公司无法提供 1#楼完整的施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应向XX公司提供 1#楼已结算工程量范围内的施工资料,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 3,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应自工程初验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付清;扣工程结算审定价的 1%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无息返还。案涉工程虽无明确的验收合格日期,但XX公司、XX公司已于 2017 年1月22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应当认为工程在结算前已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分部工程的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最长为五年,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无息返还,故质保金最迟应于 2022年2月1日前付清。XX公司已施工工程经结算工程价款为12532440.85元,XX公司已付11868710元,尚欠663730.85元,XX公司主张XX公司支付工程余款 663730.63元,不高于X公X司应付数额,一审法院支持XX公司该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欣律师,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市北方工业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工作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扬州
  • 执业单位: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0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