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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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量刑标准

作者:黄泽贤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4次举报


1、刑法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组织、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的行为。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组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黄泽贤律师,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证,执业期间成功办理过大量民间借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5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