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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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办事没办成不退钱,会有法律后果吗

作者:黄泽贤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14次举报


1、一般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只是属于民事违约,而不构成诈骗。收钱不办事不退钱,数额超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可能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小,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2、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即使事情没办成也不影响定罪。

3、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受贿行为的常见类型

1、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经济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斡旋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6、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7、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委托理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9、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0、“挂名”领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11、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12、离职后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哪些客观表现情形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如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等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使行为人收钱没办事或者没办成,也依然构罪。


黄泽贤律师,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证,执业期间成功办理过大量民间借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5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