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泽贤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4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陈XX向唐XX借款以及赵XX承诺帮助陈XX还款的债务加入行为等事实,有《借条》复印件、《凭条》复写件、中国XX公司交易流水复印件、《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原件、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唐XX与陈XX、赵XX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法,应受法律保护。唐XX起诉要求陈XX、赵XX付还借款450000元,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唐XX可主张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唐XX与陈XX虽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陈XX自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每两个月向唐XX转账22320元、于2014年的3月1日、4月29日各向唐XX转账6000元,符合按一定规律支付利息的特点,故对唐XX关于借款620000元的利息为月利率1.8%、借款100000元的利息为月利率3%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陈XX、赵XX因不服金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其共同付还唐XX借款45万和该资金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利息142360元,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唐XX应诉。
二、代理过程
在本案中,争议多方从2017年诉讼程序走到现在,也是非常艰难,为还原事实,作为代理唐XX一方,从接收委托到调查阅卷过去一审庭审过程的庭审笔录、质证意见尤为重要,我方主张借款尚未还清,而两上诉人坚持认为借款已清而且是现金支付,唐XX拿的只是借款凭条复印件,在此各持一词,给法官审理增加难度,关键在于过去一审中各方有过对借款和解提出方案,而至今却未有还清借款的依据,可见两上诉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在回答法官发问时,犹犹豫豫,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陈XX、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唐XX借款450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唐XX自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4月24日的借款利息142360元。三、驳回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1、因此,在日后遇到类似案件,作为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协议、借条时审查清楚文件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后续对文件质疑的可能性出现,作为律师应当从细节出发,根据法官发问的侧重性总结焦点,从而一一予以捋清回复。
2、本案委托方持有的证据处于弱势,但是在律师的查阅案卷和分析下,越见清晰,也从中找到对方当事人的矛盾点,思维缜密,是最终胜诉的关键,本案值得反复学习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