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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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赵XX、陈XX、刘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黄泽贤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X,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陈XX,曾用名陈XX,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审被告:刘XX,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审被告:林XX,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上诉人林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原审被告陈XX、刘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两份《借款条》和《还款计划书》中所载借款原因均是林XX“因业务需要”和“由于本人资金一时无法正常运转”而向赵XX借款,借款人签名均为林XX本人签名。其中一份《借款条》中载明“因业务需要自愿借款本人林XX向赵XX借到现金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正(¥XXX.00元正)为合法经营生意”,借款金额XXX元系林XX明确的意思表示。赵XX转给刘XX、林XX系借用其银行帐户而转账到林XX银行帐户名下,对该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赵XX支付了借款,林XX是借款的实际收款人,赵XX、林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林XX上诉称本案借款系赵XX对汕头市XX公司的投资款,XXX元中以现金支付的51300元林XX并未收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还款计划书》中的结欠款XXX元系林XX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赵XX确认结欠款XXX元系由XXX元借款本金、XXX元利息以及以原借款利息确认而出具借款条359100元构成,赵XX主张林XX偿还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林XX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应支付XXX元利息和359100元利息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林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泽贤律师,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证,执业期间成功办理过大量民间借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5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