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无知易冲动,酿成祸端悔当初
接受一名年轻父亲的委托,为其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供辩护。由于委托时已经被批准逮捕,基本了解案情后,立即赴南昌市高新区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提供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和未成年人学籍信息等相关证据,与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
该当事人事发时刚满16周岁,因年少无知、哥们义气,误入歧途。但作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我们依据《刑诉法》第277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之规定,提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撰写了6条辩护意见,以期能够对其宽缓处理。
阅卷后,本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关于对XX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后再一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经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下一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本律师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由于青春期的叛逆,部分可能是存在家庭变故、亲子矛盾等原因,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冲动易怒,缺少管束,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司法机关既要严管还要厚爱,既要宽容也不纵容,加强教育、感化、挽救,使其真诚悔过、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