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要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无罪理由】:2018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黄某某出售三个QQ 及**服务器七天的权限,致使XX**公司被骗取人民币560.3 万元。
本院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观明知他人购买QQ的目的将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不充分。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虎检诉刑不诉〔20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