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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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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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款到位】执行异议复议终审改判,为企业执行回款近500万

发布者:杨建军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10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T公司与H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T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了H公司在某银行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存款。后双方经仲裁调解,H公司自愿一次性给付T公司工程款,且T公司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权,同时H公司配合T公司对法院冻结的资金无异议配合执行。后因H公司未按期履行,T公司向某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作出冻结、划拨H公司工程款、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裁定,并将H公司在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扣划至某市中院,并通知T公司提供等额发票,T公司按要求及时将等额发票提供至中院后,H公司却在异议期满后提出执行异议,遂后该院又以划扣的资金属监管账户为由,作出暂缓执行的裁定。T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暂缓执行裁定。后因该案涉及其他因素影响,一度陷入执行僵局。正值年关,该工程款涉及农民工工资等亟待发放,委托人一度陷入困境,后经人推荐委托律师团队介入代理此案。

【办理过程】接受委托后,组织团队律师认真梳理分析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收集、检索、分析大量案例,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背后的法理逻辑等方面,研究论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能否被执行等问题,先后撰写了多份代理意见提交省高院执行庭承办法官,面对面向法官陈述我方观点及理由,附列全国各地类似案例及分析报告,阐释该案的特殊性和亟需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紧迫性,最终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某市中院执行异议裁定,并变更某市中院作出的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将相应工程款划扣至某市中院。

【满意结果】裁定生效后,某市中院按省高院要求,立即将该工程款近500万元划扣并拨付至T公司,实现了对某市中院执行异议裁定结果的,得到改判,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为团队在建设工程领域执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更加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杨建军,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研究生学历,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1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