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名义车主因实际用车方拖欠车贷触发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诉请终止车辆代持并由实际责任主体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二、案情简介
自然人A经网络兼职渠道接触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接人员,应对方要求以自身名义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办理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并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署《车辆所有权代持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车辆首付、登记税费、全部按揭还款均由该公司承担,A仅作为名义登记人,有权在对方违约时提前通知终止代持,相关变更费用由公司承担。
协议履行初期,对接人员按月向A支付当月还款,2024年末起无故停止支付,导致A面临贷款逾期、征信受损风险。A多次沟通无果后报警备案,随后委托解涛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终止车辆代持、由相关主体清偿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三、代理思路
锁定核心法律关系:梳理代持协议、贷款合同、购车发票、还款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精准匹配请求权基础:根据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结合对方长期拖欠还款、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违约事实,主张符合约定终止代持的情形;同时基于A仍为贷款合同相对方的客观情况,要求实际用车方直接清偿剩余全部贷款本息,避免当事人陷入后续执行风险。
穿透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调取工商档案查明案涉销售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唯一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厘清责任边界:结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接人员构成债务加入或系合同相对方,对该部分诉请作合理限缩,避免因诉求缺乏依据被法院驳回,集中司法资源保障核心权益落地。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判决:
支持委托人终止代持案涉车辆;
判令案涉汽车销售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判令该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委托人的全部核心诉求均获支持,有效避免了征信受损及额外债务负担。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购车/车辆代持”类纠纷,此类交易常因名义车主与实际使用人分离、书面约定不明、款项走账混乱等埋下风险隐患,一旦实际使用方断供,名义车主往往成为金融机构追偿的第一责任人。
办案提示:一是参与此类交易务必签署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承担、违约救济、权属变更等核心条款;二是日常注意留存所有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发生违约时及时固定证据;三是若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直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拓宽债权实现路径。本案代理过程中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锚定法律适用规则,最终实现委托人权益的全覆盖保护,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路径。
赵昆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