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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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专职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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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构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什么

作者:梁燕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0次举报


不能构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什么

1、不能构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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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律师二十一年律师执业经验,法学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秉承诚信为当事人防范、规避法律风险,为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