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就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会私下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予以解决。那么,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由于工伤赔偿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协商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该“私了”协议有异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请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的,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分情况予以处理:
一、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二、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撤销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三、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赔偿协议,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补偿协议,用人单位应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即不能根据工伤“私了”协议获得赔偿后,又在诉讼中获得一份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