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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作者:李嘉兴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2次举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1、“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2、“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执行。3、“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李嘉兴,毕业于吉林警察学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包括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离婚纠纷等诉讼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达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