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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工程建筑案件之代理被告应诉千万工程款变百万

发布者:汪承志|时间:2026年03月26日|8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

原告: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被告:W(实际施工人)代理律师:汪XX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涉案工程:河南XX产业园XX期西区XX标段建安工程

合同关系XX公司总承包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W,双方签订《项目管理责任合同》及《管理费协议书》。

2. 主要事实

2017年12月7日,XX公司与发包方Y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018年6月27日,XX公司与W签订《项目管理责任合同》,约定W包工包料、自负盈亏,XX公司收取管理费2.5%,税款由W承担。

2020年10月15日,三方签订《三方清算协议》,对前期工程款11785万元进行清算,明确外欠款转移、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等。

2020年12月31日,《情况说明》对清算协议付款内容进行部分变更。

此前,W起诉XX公司、Y公司索要工程款,金水区法院(2021)豫XX民初XX号判决及郑州中院(2021)豫XX民终XX号判决已认定:

《项目管理责任合同》无效;

三方清算协议有效;

XX公司应向W支付工程款XXX.74元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3. 本案诉讼

XX公司起诉称,其已超付工程款271XXXX2850.53元,要求W返还并支付利息。主要依据:

税款213XXXX4158.16元(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管理费XXX.38元;

代付人、材、机费用633XXXX3592.58元;

已付W款项111XXXX7727.74元。

W辩称:

XX公司构成重复起诉;

三方清算协议已一次性结算完毕,XX公司无权再主张;

税款未实际发生、管理费无依据、代付费用多为债务转移款项。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金水区法院)判决:

W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公司代付税款及管理费共计1,369,636.34元

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要点:

《项目管理责任合同》因转包无效,但税款承担条款可参照适用;

XX公司2021年9月2日实际缴纳的287,706.41元税款应由W承担;

XX公司参与项目管理,管理费按合同约定50%支持,计1,479,101.18元;

XX公司主张的其他税款未实际缴纳,不予支持;

代付费用中,前期工程费用51,784,894.08元W无异议,后期费用与债务转移对应,非W承担;

彭X工资及建造师费用为XX公司员工支出,非代付;

扣除WXX公司剩余款项397,171.25元,W应支付1,369,636.34元;

XX公司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清算协议未涉及双方内部结算。

三、汪XX律师办案心得(作为W代理人)

1. 成功抗辩重复起诉问题

W代理律师主张本案与前诉(2564号、14312号案件)构成重复起诉。法院虽未完全采纳,但通过强调前诉已就三方清算协议效力、工程款支付作出生效

判决,有效限制了XX公司对已决事项的重复主张,避免其就同一工程款问题再

次扩大诉请范围。

2. 紧扣《三方清算协议》的终局性

清算协议明确约定“清算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前期工程清算价款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代理律师以此为核心,主张XX公司已就前期工程款、外欠款、税款等问题与WY公司达成最终结算,XX公司再行主张内部超付

款项缺乏依据。法院虽未完全采纳,但对后期费用、税款等主张的驳回体现了该

抗辩的实质影响力。

3. 有效阻断XX公司对未发生税款的主张

XX公司诉请税款2132万余元,多为自行测算的“将来必然产生”的税款。代理律师强调:

税款以实际完税凭证为准;

未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构成债权;

三方清算协议中已明确开票金额4575万余元,对应税款已由W实际缴纳。
法院采纳该意见,仅支持已实际缴纳的287,706.41元税款。

4. 管理费主张被大幅削减

代理律师指出:

《项目管理责任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不应参照适用;

XX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仅履行财务支付职能;

生效判决已认定合同无效,管理费不应支持。
法院虽仍支持50%管理费,但已大幅低于XX公司主张的295万余元,体现了对无效合同下“管理费”性质的审慎认定。

5. 成功阻断后期费用追偿

XX公司主张代付费用6335万余元,其中后期费用3173万余元。代理律师主张:

清算协议已将前期工程与后期工程切割;

后期费用多为债务转移款项,责任主体为Y公司;

W签字确认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认定后期费用与债务转移对应,未支持XX公司主张。

6. 证据组织与程序应对

代理律师在证据层面重点突出:

前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三方清算协议及《情况说明》的结算终局性;

W已实际缴纳税款的凭证;

XX公司自认彭X为其员工的工资表等反证。
通过系统梳理证据链,有效瓦解XX公司“超付工程款”的核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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