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W某(实际施工人),代理律师:汪XX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涉案工程:河南XX产业园XX期西区XX标段建安工程
合同关系:XX公司总承包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W某,双方签订《项目管理责任合同》。
2. 三方清算协议
2020年10月15日,XX公司、W某与发包方Y某公司签订《三方清算协议》,对前期工程款、外欠款、后期工程责任等进行清算,明确:
前期工程款按含税价11785万元清算;
外欠款365XXXX5521元转移由Y某公司承担;
Y某公司尚待支付工程款473XXXX6679.59元;
XX公司负责开具发票,W某对前期工程及后期工程事宜向XX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 前期诉讼
W某曾起诉XX公司、Y某公司索要工程款,XX区法院(2021)豫XX民初XX号判决及郑州中院(2021)豫XX民终XXX号判决认定:
《项目管理责任合同》无效;
三方清算协议有效,XX公司应向W某支付工程款XXX.74元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Y某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478551.32元。
4. 本案诉讼
XX公司起诉称其已超付工程款,要求W某返还242XXXX7366.1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
W某应承担税款287706.41元;
管理费按合同约定50%支持,计XXX.18元;
扣除W某在XX公司剩余款项397171.25元,W某应支付XXX.34元;
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郑州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W某支付XX公司代付税款及管理费共计XXX.34元
XX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56089元由其自行负担;W某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7127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汪XX律师办案心得(作为W某代理人)
1. 精准把握清算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方清算协议是本案的核心文件,明确了前期工程款的清算范围、债务转移主体及责任划分。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已在前诉中确认其拘束力,成功阻止XX公司就同一工程款问题重复主张。
2. 成功限制XX公司管理费主张
《项目管理责任合同》因转包行为无效,XX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仅履行财务支付等程序性工作。法院采纳“管理费不应全额支持”的代理意见,最终仅支持50%,体现了对无效合同下“管理费”性质的审慎认定。
3. 有效阻断XX公司对后期费用的追偿
XX公司主张清算协议签订后其垫付3173万余元,代理中强调:
清算协议已明确前期工程责任截止于2020年10月15日;
后期费用无W某签字确认,且多为债务转移款项;
法院未支持XX公司对后期费用的追偿,维护了W某的合法权益。
4. 厘清税款责任主体
代理中主张:
清算协议未变更纳税主体;
XX公司作为开票方,应依法取得进项发票,未取得的不利后果不应转嫁;
法院认定未实际发生的税款不予支持,避免了W某承担不确定的税负风险。
5. 程序与证据并重
本案涉及多份合同、清算协议、前诉判决、大量付款凭证及税务材料。代理过程中注重:
证据链的完整性与逻辑性;
各阶段诉讼文书的衔接与引用;
对前诉生效判决的充分利用,形成对本案的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