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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建设工程案之代理一审被告被上诉,法院仍维持原判!

发布者:汪承志|时间:2026年03月26日|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W(实际施工人),代理律师:汪XX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涉案工程:河南XX产业园XX期西区XX标段建安工程

合同关系XX公司总承包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W,双方签订《项目管理责任合同》。

2. 三方清算协议

2020年10月15日,XX公司、W与发包方Y公司签订《三方清算协议》,对前期工程款、外欠款、后期工程责任等进行清算,明确:

前期工程款按含税价11785万元清算;

外欠款365XXXX5521元转移由Y公司承担;

Y公司尚待支付工程款473XXXX6679.59元;

XX公司负责开具发票,W对前期工程及后期工程事宜向XX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 前期诉讼

W曾起诉XX公司、Y公司索要工程款,XX区法院(2021)豫XX民初XX号判决及郑州中院(2021)豫XX民终XXX号判决认定:

《项目管理责任合同》无效;

三方清算协议有效,XX公司应向W支付工程款XXX.74元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Y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478551.32元。

4. 本案诉讼

XX公司起诉称其已超付工程款,要求W返还242XXXX7366.1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

W应承担税款287706.41元;

管理费按合同约定50%支持,计XXX.18元;

扣除WXX公司剩余款项397171.25元,W应支付XXX.34元;

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郑州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W支付XX公司代付税款及管理费共计XXX.34元

XX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56089元由其自行负担;W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7127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汪XX律师办案心得(作为W代理人)

1. 精准把握清算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方清算协议是本案的核心文件,明确了前期工程款的清算范围、债务转移主体及责任划分。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已在前诉中确认其拘束力,成功阻止XX公司就同一工程款问题重复主张。

2. 成功限制XX公司管理费主张

《项目管理责任合同》因转包行为无效,XX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仅履行财务支付等程序性工作。法院采纳“管理费不应全额支持”的代理意见,最终仅支持50%,体现了对无效合同下“管理费”性质的审慎认定。

3. 有效阻断XX公司对后期费用的追偿

XX公司主张清算协议签订后其垫付3173万余元,代理中强调:

清算协议已明确前期工程责任截止于2020年10月15日;

后期费用无W签字确认,且多为债务转移款项;

法院未支持XX公司对后期费用的追偿,维护了W的合法权益。

4. 厘清税款责任主体

代理中主张:

清算协议未变更纳税主体;

XX公司作为开票方,应依法取得进项发票,未取得的不利后果不应转嫁;

法院认定未实际发生的税款不予支持,避免了W承担不确定的税负风险。

5. 程序与证据并重

本案涉及多份合同、清算协议、前诉判决、大量付款凭证及税务材料。代理过程中注重:

证据链的完整性与逻辑性;

各阶段诉讼文书的衔接与引用;

对前诉生效判决的充分利用,形成对本案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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