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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离婚纠纷案之代理被告,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发布者:汪承志|时间:2026年03月24日|4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一)婚姻背景

原告Z某(女方)与被告Q某(男方)(代理律师:汪承志律师)199610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2005428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属于男方,并明确了离婚后双方住址。2005628日,双方登记复婚。

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并数次报警处理。20221月,Z曾提起离婚诉讼,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后Z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财产

拆迁补偿款Q2000年购买一套半成品商品房,2022年该房被征收,Q获得补偿款737242.41元。Z主张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XXXX#2单元XX:系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拆迁安置协议载明被征收家庭人口为3人,包括Q与前妻所生女儿J

XX花园XX#5单元XX:系婚后购买,双方估价35万元。

Z名下存款:其中一笔16万元定期存款于2022322日支取,本息合计179142.67元,另有其他多笔存款已提前支取。

(三)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并对部分财产作出分割。Z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拆迁补偿款应分得一半、两套房屋各得一套、存款不应分割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准予离婚:准予原告Z与被告Q离婚。

XX花园房屋处理:位于经济开发区XX花园XX#5单元XX室房屋归Q所有,Q支付Z补偿款20万元。

存款分割Z名下的179142.67元存款,双方各分得89571.33元,Z支付Q相应款项。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拆迁补偿款不予分割,XX苑房屋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不予处理。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Z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86元由Z承担。

三、汪承志律师办案心得(Q某代理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再婚夫妻离婚纠纷,涉及多次婚姻变动、财产形态复杂、案外人权益交织等多重难点。作为被告Q的代理人,汪承志律师在案件处理中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 精准把握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关键在于2005年第一次离婚协议中财产属于男方的约定。汪承志律师团队主张,该离婚协议已对前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明确分割,房产作为家庭最主要财产,结合协议中双方住址的约定,足以证明Z对房产归属明知。即便其不知情,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观点被一审、二审法院采纳,成功阻却了Z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请求。

2. 妥善处理案外人权益

针对XX苑房屋,汪承志律师及时提出该房屋涉及Q与前妻所生女儿J的拆迁利益,系家庭共同财产,不宜在离婚纠纷中简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采纳该意见,将该房屋排除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外,避免了因程序不当引发的后续纠纷。

3. 准确运用夫妻财产约定规则

Q主张双方系“AA生活,但汪承志律师团队认识到,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对财产的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庭审中并未机械坚持“AA抗辩,而是将重点放在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购房出资事实以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的综合适用上,最终法院在XX花园房屋分割中虽判归Q所有,但补偿款20万元明显高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充分体现了对女方权益的照顾。

4. 有效应对存款分割争议

针对Z主张的16万元存款系其个人工资、不应分割的意见,汪承志律师团队通过梳理存款形成时间、支取节点与离婚诉讼启动时间的关系,成功证明该存款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支取行为发生在Z动意离婚之后,虽未被认定为转移财产,但仍被法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当事人争取了应有权益。

5. 程序与实体并重

二审中,Z提出对XX花园房屋估价35万元不予认可、要求取得房屋等新主张。汪承志律师团队通过庭审发问固定了Z不具备支付补偿款条件的关键陈述,使二审法院得以维持原判,避免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的风险。

总结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离婚纠纷中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补充的代理思路。汪承志律师团队通过对离婚协议效力、案外人权益保护、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要件、存款性质认定等关键问题的精准把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为类似再婚夫妻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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