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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代理被告人成功为其争取三年缓刑!

发布者:汪承志|时间:2026年03月24日|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202312月,被告人H某(代理律师:汪承志律师)通过闲鱼软件结识涉嫌合同诈骗罪的Z等人,在明知设备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介绍费,介绍GX等人购买共计14台全新数控机床。G又联系F共同购买。上述设备原由XXXX机械有限公司通过合同诈骗方式被骗取,涉案设备总价值约456万元。

20231211日晚,HGFX在明知设备无铭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来源不正的情况下,仍通过H介绍购买并转售牟利。其中:

G购买2T-VXXS设备,获利2.5万余元;

F购买6T-VXXS设备,获利15万余元;

X购买2T-VXXS4T-VXXS设备,获利142300元;

H获利25400元。

案发后,H主动投案,FX亦主动投案,G被抓获归案。四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HGF还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涉案人员,构成立功。

二、判决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H: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G: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F: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违法所得及退赔款项依法退赔被害单位XXXX机械有限公司。

三、汪承志律师办案心得(H某辩护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作为被告人H的辩护人,汪承志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1. 精准把握量刑情节

H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虽在第三次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但依法仍构成坦白。其在到案后积极退赃25400元,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充分体现了悔罪态度。此外,H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法构成立功,成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2. 强调主观恶性较小

H在共同犯罪中系介绍人,并非直接收购或转售者,犯罪地位相对较低。其在交易中仅获取少量介绍费,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其无长期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等情节,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3. 注重人性化因素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H的残疾人证及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其肢体三级残疾并患有抑郁症。法院在量刑时对此予以综合考虑,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4. 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运用

H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结

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辩护人通过细致梳理案情、准确适用法律、积极沟通协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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