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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林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坤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1日 16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同一法律关系 | 借款 | 与常理不符 | 清偿 | 财产分割 | 延期付款 | 逾期付款 | 利息 | 离婚协议 | 逾期付款利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1,男,1975年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姚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即判令被告林某1向原告姚某支付人民币42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8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6819日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第六条约定离婚后林某1负责还款姚某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现金(其中25万元为代林忠礼还款),自离婚协议签订日起一年内还清。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林某1仅在2017716日支付了3万元给姚某,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姚某起诉到法院。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离婚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由林某1代林忠礼偿还的25万元,属林忠礼与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因此没有判决要求林某1向姚某偿还这25万元。对此,上诉人认为,基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这25万元与另外20万元同属离婚协议财产纠纷,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割裂处理,原审法院割裂对待是错误的。并且,如法院强行另案处理,要求姚某通过单独向林忠礼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该25万元也不现实,因为林忠礼是林某1的妹妹,在姚某与林某1离婚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当时要求林忠礼向姚某补写借条还有可能,现姚某与林某1己经离婚,姚某与林忠礼己经没有家庭成员关系,林忠礼不可能再承认欠有姚某的借款,原审法院作法必然造成姚某利益受损。另外,原审法院采信林某1的当庭陈述,认为本案离婚协议签订时,协议约定的林某1代林忠礼向姚某偿还25万元一事未向林忠礼告知,该事实认定也与常理不符,不可能在协议约定代别人偿还欠款时不向当事人询问欠款情况并说明其承诺代还款的情况。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应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林某1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林某1履行《离婚协议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5万元;2.判令林忠诚支付延期付款45万元的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820日起暂计算到2019620日止的利息为49500元,以后按同一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某与林某1201681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主要内容如下:姚某与林某1××××××××日登记结婚,于××××××××日生育儿子林某2,现双方因感情不合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认真思考,反复共同协商同意离婚并达成协议如下……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务及债权,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对外债权,由债权方自行享有……六、离婚后林某1负责还款姚某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现金(其中25万元为代林忠礼还款),自离婚协议签订日起一年内还清……林某1与姚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意愿和签署的协议负完全责任。我俩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林某1与姚某均在协议书落款处签名捺印。同天,二人办理离婚登记。一审庭审中,林某1称看清楚了协议内容,并称离婚后曾向姚某还过钱。林某1庭后提供了姚某于2017716日出具的还款金额为3万元的《收据》一份。姚某确认收到该笔还款。林某1与姚某还确认,涉及林忠礼的25万元,二人未曾与林忠礼确认,代偿约定也未告知林忠礼。

一审法院认为,姚某与林某1离婚后,因涉案《离婚协议书》的履行产生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自愿于2016819日达成《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是姚某与林某1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协议对姚某及林某1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第六条约定离婚后林某1负责还款姚某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现金(其中25万元为代林忠礼还款),自离婚协议签订日起一年内还清。经审理查明,该45万元中有25万元为案外人林忠礼的借款,为姚某与案外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林某1实为替代林忠礼履行的第三人。债权人姚某在林某1不替代履行时只能另行向债务人林忠礼主张履行债务,姚某在本案中要求林某1支付该笔25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查明事实一审法院确认,林某1应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姚某支付的款项为20万元。涉案协议前后均载明此协议系双方多次协商自愿达成,林某1自认在签协议时清楚知晓协议内容。林某1抗辩称涉案欠款虚假,其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本案中,林某1在协议签订后在2017716日给付了3万元,尚有17万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林某1应支付17万元给姚某。关于姚某的逾期付款利息主张,根据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林某1实际付款情况,将逾期付款利息调整为按以下方式计付:以17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8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林某1支付1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7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8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姚某;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姚某负担2505元,被告林某1负担152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林某1应否向上诉人姚某支付《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25万元代还款的问题。上诉人姚某与被上诉人林某12016819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离婚后林某1负责还款姚某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现金(其中25万元为代林忠礼还款),自离婚协议签订日起一年内还清,对上述25万元应否支付的问题,被上诉人林某1抗辩称,本案没有证明该25万元借款是否已真实发生,故其不应承担25万元的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所审理的应是财产分割协议即《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而争议的25万元所涉及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且该25万元借款是否已真实发生,并不影响案涉《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故对被上诉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故为有效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履行25万元的支付义务。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述25万元的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17716日向上诉人支付了3万元,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被上诉人仍应向上诉人支付42万元。此外,关于未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应在离婚协议签订日(2016819日)起一年内向上诉人支付45万元,但时至今日仍有42万元没有支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自逾期之日即20178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姚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林某1支付4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8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上诉人姚某;

三、驳回上诉人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上诉人林某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上诉人林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坤律师,电话17344559151,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北海
  • 执业单位: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5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