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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次举报
2026-05-13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12万元购车骗贷,主犯获刑一年

三人合谋,利用虚假身份、伪造工作证明、夸大收入,成功从某融资租赁公司骗得贷款12万元购买汽车。案发后,主犯主动投案,全部退赔。最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两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从专业辩护角度,为您剖析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量刑规则及从宽情节的运用,帮助涉案人员及其家属了解法律红线,争取有利结果。


一、案件速览

项目内容
案发地点四川省某县
被告人陈某、刘某、沙某(均为化名)
诈骗对象某融资租赁公司
犯罪手法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虚构家庭信息
诈骗金额12万元(用于购买丰田轿车)
实际损失11.42万元(后已全部退赔)
主犯前科陈某无前科;刘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沙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刑4年
量刑情节主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从犯作用较小、认罪认罚、退赃
判决结果陈某(主犯):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刘某(从犯):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沙某(从犯):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

二、犯罪手法还原:贷款诈骗的典型“套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包装骗贷”案件,作案手法在汽车金融、消费贷款领域较为常见:

  1. 物色“背债人”:刘某(从犯)找到犯罪嫌疑人陈某(后成为主犯),告知可以“包装”后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贷款购车,事成后有好处费。

  2. 伪造全套申请材料:陈某同意后,刘某等人为其冒用他人家庭住址、伪造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虚构公司同事信息、家庭成员信息,使陈某的资质“看起来”符合贷款要求。

  3. 购买车辆并办理贷款:2023年9月,刘某陪同陈某前往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丰田“亚洲龙”轿车(车架号:LFMAP54K8PS10906x),裸车价约16.78万元。陈某以该车为抵押,向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贷款12万元,分60期偿还。

  4. 提车后立即“变现”:贷款获批后,陈某拿到12万元。随后,几人将刚上牌的新车(车牌号:A.S22 以约15.62万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商(实际收购价为15.62万元,扣除费用后剩余7.18万元)。

  5. 分赃:扣除各项成本后,主犯陈某分得2.8万元,刘某分得1万元,沙某分得0.28万元,其他参与者分得少量钱款。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包装费、住宿交通等。

  6. 贷款断供:陈某仅偿还了4期贷款(约1万元)后便不再还款,某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11.42万元。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分析:这种“骗贷—购车—立即转卖—断供”的模式,在汽车金融诈骗中屡见不鲜。核心证据链包括:伪造的申请材料、车辆销售记录、贷款到账流水、二手车转让合同、分赃转账记录等。一旦案发,参与链条的每一个人(包括介绍人、包装人、卖车渠道、收款账户提供者)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三、法律分析:为何构成贷款诈骗罪而非骗取贷款罪?

(一)两罪的核心区别

罪名主观目的入罪门槛最高刑期
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想还但还不上)造成银行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7年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压根不想还)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即可立案)无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等人拿到贷款后,立即将新车低价转卖,且仅象征性还了几期便断供,明显具有“不打算长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主观意图。司法机关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以较重的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划分

法院认定:

  • 陈某:积极参与整个骗贷过程,提供个人身份配合伪造材料,系主犯

  • 刘某:介绍陈某参与,协助包装材料,但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 沙某: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协助转账分赃,系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刘某、沙某均被判处拘役缓刑,体现了从犯的从宽处理。


四、量刑情节分析:为什么主犯只判了一年?

按照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档次,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主要是充分运用了以下从宽情节:

(一)自首(法定从轻、减轻)

陈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安睿律师提示:在贷款诈骗案件中,主动投案是扭转局面的关键一步。如果等到被抓捕归案,将失去自首这一最重要的从宽情节。

(二)认罪认罚(法定从宽)

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正是基于认罪认罚提出,法院予以采纳。

(三)全额退赃,取得谅解

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损失(11.42万元),公司出具了“客户结清证明”。

安睿律师建议:退赃越早越好,最好在侦查阶段就完成。全额退赃是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核心筹码。

(四)从犯情节(刘某、沙某)

刘某、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前科因素

沙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刑4年,2021年刚刑满释放,属于累犯(但注意:累犯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沙某2021年12月释放,2023年9月作案,间隔不足两年,构成累犯)。法院对沙某仍判处缓刑,说明其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发挥了很大作用。


五、贷款诈骗罪的核心知识点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在2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只要骗贷2万元,就可以刑事立案。

(二)常见的“包装骗贷”行为

  • 冒用他人身份证、户口本

  • 伪造工作证明、收入流水

  • 虚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 提供虚假的担保人或抵押物

  • 购车后立即转卖套现

(三)量刑档次

诈骗数额法定刑
2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六、给涉案人员及家属的几点实用建议

  1. 第一时间争取自首:如果已经涉嫌贷款诈骗,尚未被抓获,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首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最有效途径。

  2. 尽快全额退赃:无论钱是否被花掉,家属应尽力筹措资金,退赔被害单位。全额退赃是法院考虑适用缓刑的核心条件之一。

  3. 认罪认罚越早越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表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更大的量刑折扣。

  4. 梳理自己在犯罪中的地位:如果只是提供账户、帮忙介绍等辅助作用,应积极向办案机关说明,争取认定为从犯。

  5. 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贷款诈骗案件涉及主观目的认定、数额计算、共同犯罪区分等复杂问题,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制定最优策略。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由前公安、前检察官、前法官、前物证鉴定专家组成,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七、结语

贷款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打击力度较大的罪名,一旦涉案,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还需承担罚金和退赔责任。本案中,主犯陈某虽获刑一年,但若没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结果可能远重于此。希望本文能帮助读者认清法律底线,也为涉案人员指明正确的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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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1000********0C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公司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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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000********0C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公司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