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英强制执行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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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执行回款200万

发布者:河南领英强制执行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373人看过

两天执行回款200

 

 

已经拿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怎么办?被执行人有钱就是不还怎么办?别急,这篇文章告诉你如何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为还银行贷款,2016年5月向朋友张某借600万,还偿还贷580万后,某又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借款共130万余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但此后杨不再归还借款,多次催要但杨某都推脱不还,见此情况张某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同时又担心某在自己起诉后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在2020年4先委托律师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依据某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某名下的1套房1个车位总价值约200余万元

 

再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保全后张立即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余万元,该案诉讼过程中,某以被查封房屋正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为由,请求法院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现金200余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核,法院认为某变更保全标的物请求具有合理性,且担保财产充分有效并有利于执行,所以对杨某的申请予以准许,并通知某将担保金交法院指定账户。之后,某与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某归还某借款本息200余万元。

 

律师说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连接审判和执行的重要枢纽。

对民事诉讼而言,部分案件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会很可能会转移、隐藏自己的财产,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被告发现财产被保全,往往会主动联系法院,进而促成当事人和解。

对执行而言,财产保全还能够保障被保全的财产不被恶意转移,使执行案件能够高效快速执结,提升人民对司法的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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