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属于最常见的一个经济犯罪,每个刑辩律师的刑事辩护生涯中都会有诸多的诈骗辩护案例。诈骗案辩护首先绕不开的一点就是诈骗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如此才好区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并有针对性地确定辩护策略。于广大公民而言,也有必要学习了解诈骗罪的立案量刑标准,以知法、懂法、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接下来将简述诈骗犯罪构成,并结合现行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下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在帮助大家学习刑事法律知识的同时,也给大家以警示。
一、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
谈诈骗罪,绕不开它的构成要件,也即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诈骗犯罪。主要如下:
1.侵犯的法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使对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需特别强调的是诈骗罪必须是对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对方未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犯罪。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也即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这里要提示一下,司法解释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所以具体标准还要进一步查看当地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量刑标准
(一)常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诈骗罪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而定,具体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从严惩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解释》规定的上述数额标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另,如果诈骗数额接近《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即直接升档至第二档、第三档量刑档次。
(三)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处罚诈骗未遂的情形
根据《解释》的规定,诈骗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上列行为,数量达到上列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以上的分享能让大家学有所获,能真正帮到有需要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