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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看受害人死亡对轻伤害案件量刑的影响

作者:宋瑞学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次举报

2023年上半年,本人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的当事人双方刘某某和受害人王某某因为三轮车剐蹭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王某某被诊断为右肾挫伤、右肾包膜下血肿,并在后续诊疗中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案发20日后,王某某在家中去世。

经司法鉴定:王某某右肾挫伤、右肾包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系因右肾挫伤切除术后腹腔感染、继发弥漫性腹膜炎而死亡,本次外伤参与度为50%。

我们团队在一审阶段接受了刘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服务。我们在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被告人刘某某,并联系法官复制了本案卷宗。经过会见和详细阅卷,我们发现受害人王某某的死亡主要是因为其不遵医嘱,强行出院,最终导致右肾切除,并进而导致术后腹腔感染、继发弥漫性腹膜炎而死亡,其死亡本身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某某不应该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话虽如此,毕竟对方人不在了,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是有可能在量刑时考量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的处罚的。庭前我们就该问题与法官进行了沟通,承办法官的观点也印证了我们的上述猜测。

一审阶段我们与法官进行了反复沟通,前后五次远赴西安会见被告人刘某某,详尽告知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力争为被告人争取到一个好的量刑。然而,庭审时还是出了意外状况,被告人当庭翻供,导致本该认定的自首情节没有认上,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

庭后我们对判决结果未敢抱太乐观的预期,毕竟庭上法官都说了“你的事不大,你如实陈述就好了,你当庭翻供等我下判决你就知道后果了!”,然而判决结果却有意外之喜,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未积极赔偿受害人、未被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仅仅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由上可见,受害人死亡对轻伤害类案件量刑的影响有,但并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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