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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李2011年就进了公司,可算是公司的元老级员工了,和公司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8年,老李在一家足疗店门口,因言语不和对另外两名顾客进行殴打,后被民警查获,最终老李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老李出来后回到公司,却被告知因他当月累计旷工达到3日以上,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旷工达到3日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通知老李解除劳动合同。
老李不服,旷工那也是身不由己,又不是自己主动旷工,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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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驳回老李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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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者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未出勤,如果未履行请假手续,应视为旷工构成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自身行为过错导致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原因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即使向用人单位请假,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仍可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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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麻辣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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