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梅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李丽梅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2511142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打架不仅会进局子还可能丢工作!

发布者:李丽梅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55人看过举报

1

案情简介


老李2011年就进了公司,可算是公司的元老级员工了,和公司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8年,老李在一家足疗店门口,因言语不和对另外两名顾客进行殴打,后被民警查获,最终老李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老李出来后回到公司,却被告知因他当月累计旷工达到3日以上,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旷工达到3日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通知老李解除劳动合同。


老李不服,旷工那也是身不由己,又不是自己主动旷工,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判决结果


驳回老李的仲裁请求。

3

裁判要旨


劳动者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未出勤,如果未履行请假手续,应视为旷工构成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自身行为过错导致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原因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即使向用人单位请假,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仍可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麻辣女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12511142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659

  • 昨日访问量

    3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丽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