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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一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李丽梅|时间:2025年01月22日|4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赫某11取得的位于L市N区XX小区xx苑1幢1层C3号车库的合同权益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赫某认为该车库权益应由其与21父亲)共同所有,而1则主张该车库归其个人所有。赫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李丽梅律师、刘丽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一)一审过程

案情简述12孙某的独生子,2孙某1995年5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子1孙某生活。2赫某1995年起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1995年11月6日出生,23系父女关系。11998年出国留学,后定居国外,定期回国探亲。1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1月17日,21名义与城开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案涉车库,合同相关款项由2支付,所购车库由2赫某使用。

赫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位于L市N区XX小区xx苑1幢1层C3号车库归赫某2共同所有,并确认赫某享有该车库50%的产权份额;2.判令1协助赫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判令1承担本案诉讼费。之后赫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城开公司与1就案涉车库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项下的买方的合同权益归赫某2共同所有,并确认赫某享有该合同权益的50%;2.判令1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赫某2未经1同意使用其名义于2003年11月17日与城开公司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案涉车库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1取得上述《商品房购销合同》相关权益有无合法根据,故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确认案涉合同中买受人的相关权益属赫某2共同共有,赫某享有其中50%份额。

一审结果:确认城开公司与22003年11月17日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中买受人的权益属赫某2共同共有,赫某享有其中50%份额。

案件受理费8218元,减半收取计4109元,由赫某负担。

(二)二审过程

1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事实查明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赫某及其代理律师在二审中答辩称:一审法院对案由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案由的确定主体为法院,法院可在结案时根据实际查明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案由变更,且案由的变更并未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对城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处理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赫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结案时根据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认定案涉车库买受人的权益属赫某2共同共有,赫某享有其中50%份额,论理充分,予以维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18元,由1负担。


三、胜诉关键点

(一)证据充分

赫某及其代理律师在一审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车库的实际出资人是2,且该车库一直由2赫某使用,11999年出国后很少回国,在国内无车,也无行驶证,无购车能力以及购车动机。同时,赫某提交了2018年2赫某共同订立的遗嘱,遗嘱中明确案涉车库的购买及权利分配情况,进一步证明赫某对案涉车库权益的主张具有合法依据。

(二)法律适用准确

赫某的代理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论证一审法院对案由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审理方向正确。同时,代理律师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的观点进行有力回应,强调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论述是得当的,有力地维护了赫某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策略得当

赫某的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从确认车库产权份额变更为确认合同权益份额,使诉讼请求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法院审理和裁判。此外,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对1的上诉理由进行有力反驳,使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赫某的答辩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赫某及其代理律师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准确的法律适用和得当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赫某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本案也体现了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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