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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吉X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发布者:补约小强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4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类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 原告:邓某(男,汉族),吉X(女,彝族),均为村民。

  3. 委托诉讼代理人:补约小强,四川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4. 被告:某县永盛中学,法定代表人为刘X,职务为校长。

  5. 纠纷概述:原告之女邓XX(学生)在被告学校放学后未归,后发现其遗体,原告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应承担责任。

  6. 原告诉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邓XX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85592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7. 被告辩称:学校与邓XX及监护人签订了安全协议,明确了权利义务,学校已尽到通知义务,对邓XX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8. 法院审理:法院依职权追加吉X为原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9.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酌情确定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77242.7元。

重点突出:

  • 邓XX放学后未归,后发现其遗体,原告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

  •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55928.5元。

  • 被告辩称已尽到通知义务,对邓XX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77242.7元。


补约小强律师,法学本科,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人身损害,保险纠纷,医患纠纷,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现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3420********48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