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补约小强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4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原告:邓某(男,汉族),吉X(女,彝族),均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补约小强,四川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县永盛中学,法定代表人为刘X,职务为校长。
纠纷概述:原告之女邓XX(学生)在被告学校放学后未归,后发现其遗体,原告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应承担责任。
原告诉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邓XX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85592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学校与邓XX及监护人签订了安全协议,明确了权利义务,学校已尽到通知义务,对邓XX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法院依职权追加吉X为原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酌情确定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77242.7元。
邓XX放学后未归,后发现其遗体,原告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55928.5元。
被告辩称已尽到通知义务,对邓XX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772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