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网

客户至上 诚信第一

IP属地:辽宁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侵权、婚姻家庭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08:00-20:00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0:00

  • 执业律所: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30407288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律常识——诉讼时效

2023-05-17

发布者: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07人看过举报


小案例

钟离找旅行者借了100万摩拉购买玉石, 并保证会在一年内还清。后旅行者游历他国,便把这事儿忘了。

四年后,旅行者游历七国后归来,想起了钟离还欠自己钱,就上门找钟离还钱。

钟离看了看日历说,依照律法,诉讼时效已过, 你主张的权利已消灭,我不用还钱了。

旅行者不信便找青楠咨询,青楠告诉他钟离说的没错,你现在即使向法院起诉, 也不会获得支持了。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说的就是权利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权利就不受法院保

护。

二、《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赠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六、三种特殊情况的时效规则

《民法典》第189190191: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借贷关系下的分期还款。)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而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C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考虑到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弱势,特意用年龄段来明确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辽宁 沈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30407288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678

  • 昨日访问量

    7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