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戚海琼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3日 6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XX,XXX(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XX
原告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戚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2年12月份租金41688元逾期违约金(以41688元为基数,按照0.5%/日计算,从2022年11月25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2023年1月份租金41688元及逾期违约金(以41688元为基数,按照0.5%/日计算,从2022年12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支付因单方面终止合同按照1个月租金标准计算的违约金41688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冷库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冷库。后被告欠付租金且单方终止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原告举示的租金催款函,未举示向被告的送达方式,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举示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申请等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以原告为甲方(出租方),以被告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冷库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宝环路65号2#冷库内4号冷冻库,用于存储货物,月租金41688元,租期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每一个月为一个计租期,乙方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一个月的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级租期的租金。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8.1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终止手续,若未协商一致,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的按照一个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2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应按未付款每天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租,但该申请以微信方式发送,现手机已损坏,无法提供原件;被告欠付起诉期间的租金未付;目前被告的物品还放在案涉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冷库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到庭,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陈述被告欠付2022年12月、2023年1月的租金各自41688元,应承担支付责任,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未及时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分别自2022年11月26日、2022年12月26日起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原告起诉的提前退租违约金,因原告未举示被告提前退租证据原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12月租金41688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1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二、被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1月租金41688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1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1.3倍计算;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1.17元,由被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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