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四川川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5月09日 3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原告魏某某与原告黄某某共同合伙经营蔬菜种植及销售,2018年11月原、被告协商,由二原告向被告供应蔬菜,被告王某在将蔬菜卖出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出售的货款打给二原告。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某下欠二原告货款23万元。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某催收未果,将被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下余货款。
点评: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约定由二原告向被告提供蔬菜,被告王某在出售蔬菜后将货款支付给二原告,双方买卖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黄某某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及时支付下余货款。故原告陈某某、黄某某诉请被告王某支付货款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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