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增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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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增浪律师浅析店铺招牌遮挡房屋视野,业主能否要求拆除或索赔

作者:邢增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5次举报

小王买了位于河边的一套房子,透过窗可以看到美丽的河景,但是最近楼下商铺的装修却让小王很苦恼,因为楼下商铺高耸的广告牌遮住了部分河景。小王觉得楼下商铺损害了自己的观景权,想要求拆除或索要赔偿,但是心里又没底,于是便找到了邢增浪律师咨询。

邢增浪律师说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邢增浪律师又提道,在(2021)辽05民终33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天柱超市张家堡店设置牌匾虽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实际影响了相邻住户的视线,故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天柱超市张家堡店缩短牌匾立面和外墙立面的垂直间隔距离并无不当。在(2016)辽0114民初427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目前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观景权,但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商品房观景效果或远眺的视线好坏均可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参考因素,也已经成为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现被告在三楼楼顶搭建面积较大且基本成封闭状态的广告牌,确会造成居住在四楼的本案原告较大的视线障碍。鉴于被告搭建的广告牌对原告造成妨碍的时间较长,酌情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损失2000元。在(2014)石民初字第381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观景权虽然不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相邻权利范围内,但相邻权制度本质上是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为保证不动产各方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动产,对不动产的相邻方使用不动产行为进行一定限制的制度。而在房屋内观看窗外景色也是利用房屋的一种方式,故观景权也应当作为相邻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判决被告重新安置遮挡视野的招牌。在(2020)苏0723民初578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被告安装商店招牌的房屋外墙部分系共用墙,被告享有使用的权利。被告的底楼门市为门面房,本身就属于商业用途的性质,被告基于自身经营需要悬挂本商店招牌,是为了实现其专有物权的正常使用功能,且招牌的位置处于自家门面与原告住房之间的外墙面,符合使用习惯,是专有部分所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立即拆除悬挂在原告房屋外所有的外墙面广告牌的诉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作为与被告商店招牌最为邻近的特定业主,必然在眺望权、视觉卫生权、排水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影响,被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邢增浪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如果商铺广告牌影响了相小王房屋的采光、视野等权益,依法需要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小王听完邢增浪律师的分析,心理顿时轻松了很多。


邢增浪律师专业办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债权债务、公司经营、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220********8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