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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 胜诉判决

发布者:程景驰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8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接受黄某某委托,代理其与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XX201835日入职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数控车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也未为黄XX缴纳社会保险。黄XX的工资均由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通过个人账户支付。2022217日,黄XX向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2022225日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自201835日至20222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7848.64元;3、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4、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083.76元;5、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02211日至217日的工资5600元。经仲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仲裁委于2022413日作出仲裁裁决,对黄XX的仲裁申请予以支持。此后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22630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黄XX的劳动权益充分得到保护,获得了其应有的利益。


本律师观点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黄XX入职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数控车工,黄XX的工作内容系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由武汉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综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程景驰律师,201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程景驰律师在债权债务、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