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景驰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9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接受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代理其被诉行政复议一案。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于2020年11月13日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武汉市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武汉市规划局于同月19日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对此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涉案复议申请由本人审理并作出决定。经全面审查,2021年1月28日,被告依法作出撤销武汉市规划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复议决定,即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复议决定。此后,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人作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常驻法律顾问,依法代理此案。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对此不服,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铁路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争议焦点:
一、被告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武汉市规划局就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具有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
法院裁判:
经全面审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和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