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洁律师
陈洁律师
江苏-淮安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首

作者:陈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次举报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以自首论的情形,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中还要说明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关于自首犯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陈洁律师,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先后服务于淮安意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