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行为人需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
居间行为人要承担的义务有: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的服务;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
3.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居间行为人取得报酬的条件是什么
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条件是:
1.居间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已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
2.经居间人介绍委托人已达成目的、双方已完成居间活动即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居间行为人什么时候要承担法律责任?
居间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存在过错才要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即当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那么才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居间人没有过错而导致居间合同未成立的,那么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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