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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能否请求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规定

作者:于启鲁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5次举报


 一、民法典中能否请求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部分合同条款,合同条款被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什么情况合同可撤销

  可撤销合同情形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有什么不同之处

  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3.从行使方式来看,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而解除权的行使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如果是协议解除,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4.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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