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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数额如何在支付时被决定

作者:于启鲁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3次举报


一、违约金的数额如何在支付时被决定

  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根据违约情况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二、违约责任是有哪些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点有哪些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以下不同之处: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二者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具有以下相同点:

  (1)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

  (2)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

  (3)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

  (4)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即两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性。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

  (5)二者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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