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借贷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而订立的借贷合同;以及无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与不特定对象订立的借贷合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是如下:
1.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纠纷,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诈骗罪属于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不同。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3.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不同。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4.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不同。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民间借贷,如果是依法订立借款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借款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的,则民间借贷行为合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可以依法进行民间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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