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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作者:于启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6次举报


 一、借款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借款合同无效情形有: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借款合同起诉地怎么规定?

  借款合同起诉地的规定是:首先,看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起诉的管辖法院。若有,直接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借款合同诉讼期限规定

  借款合同诉讼期限规定即《民法典》的规定,该法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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